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 实用问答(18))

从业人员接受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指的是什么?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伤亡事故的发生,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种原因。其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减少伤亡事故的主要措施。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有效方法,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从业人员应当有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意识。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教育。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报告义务指的是什么?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9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所以《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规定了报告义务。其报告义务有以下两点要求:(1)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因为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之一是突发性,如果拖延报告,则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加大,若发生了事故则悔之晚矣。(2)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以便于对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作出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另外,《安全生产法》第59条还规定,接到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以防止有关人员延误消除事故隐患的时机。


生产经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生产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分别指的是什么?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1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指该法第3章的有关内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具体包括:(1)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关的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安全事故伤亡责任;(2)对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和建议权;(3)对安全问题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享有因生产安全事故而遭受损坏的赔偿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照章操作;(2)接受安全生产培训;(3)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进行报告等。


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负有哪些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全面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2)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安全检查;(3)确定安全检查重点;(4)检查必须严格,禁止搞形式、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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