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适用的机关(曹化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刑法适用)

曹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张晓庆 傅亮

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生

要目

一、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用刑法的必要性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刑法规制的适用原则

四、简评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妨害传染病罪的修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短时间内会对一个国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巨大压力,它在人类发展史上一直存在。2020年初发生的“新型冠状肺炎”不仅对中国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对于世界各国来讲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以此事件为背景,同时结合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如何更好地适用刑法,规制特殊时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020年庚子年的开端异常艰难,一场“新型冠状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都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工厂停工停产,学校和企业延期开学、开工,武汉这个大城一夜之间封城,这场疫情对中国的负面影响无疑是重大的。当全体中国人民在众志成城,满腔热血和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抗争的时候,社会上也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声音。口罩价钱一夜之间翻了几倍,捐助给灾区的物资出现在超市的货架上,私家车领走了医院仅剩不多的医用口罩……“新冠肺炎”的发生如2003年的“非典”一样,虽然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是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预防和控制。非典期间为了加强疫情的管理和控制,最高法和最高检紧急出台了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疫情。在这次新冠肺炎期间,两高两部也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笔者将结合刑法学相关原理对新冠肺炎期间的刑法适用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同时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

近几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发,非典、禽流感以及近期的新冠肺炎,对社会和国家都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那么何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学者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广义上是指突如其来的、对人类身体健康和生活造成巨大威胁,并且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间接影响的自然灾害或者是人为灾难。也有学者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事件。在学术界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根据我国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它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新冠肺炎的来势汹汹,2020年1月20号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冠肺炎作为一起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对于新冠肺炎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通过适用法律予以严格的规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包括:

1.突发性

突发性即突然发生性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大主要特征。在事件爆发之前对于其是否会爆发、爆发的时间、地点以及规模都没有预料,人们对于这类事件的爆发往往一时之间很难形成精准的把握。比如此次新冠病毒的爆发,在病毒检测结果确定之前,甚至在初期,我们对于病毒的来源以及传播途径都无法精确预计。对于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对人民和社会所造成的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无法提前估计。

2.隐蔽性

隐蔽性即不易发现性。如传染病、水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发生在一开始往往会被人忽视,只有出现大量确诊病例时其危害性才被认识到。而传染病病原体会在人体中有潜伏期,潜伏期之内无法通过正规手段检测出来,这就给这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产生了极大的阻碍和困难。当事件的危害性被发现时,此时造成的危害将是巨大的和难以控制的。

3.破坏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以及整个国家甚至世界的破坏都是巨大的。首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对象并不特定,它在短时间内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和生病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其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使得某一个区域内在短时间之内处于一种混乱状态,社会秩序混乱,对经济和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产生极大的损害。再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使得犯罪滋生,不良分子借此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广大公民以及国家的权益造成损害。最后,从国家层面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对外开放,阻碍对外交流与合作。

4.不可避免性

从人类发展历程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不可避免。就传染病来说,自从人类出现在地球上,传染病伴随着人类一起诞生了。古代的中国由于科学技术和医学技术水平的缺陷,在传染病防治上呕心沥血,但是仍然无法克服传染病的发生。人类群居性的特点,使得传染病一旦出现就会不可避免地造成损失。所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存在是不可避免地。尽管科技水平进步了,也依然会发生。我们需要做的是加强管理和法律规制,尽量减少这种事件地发生。

5.机遇性

机遇是指契机、时机或机会,通常被认为是有利的条件和环境。而所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遇性特点,笔者在这里想强调的是首先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会使人们加大对于该类事件的重视程度,提高预防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规范自己的行为。其次,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工作人员来讲,可以检验其处理应急问题的能力,推动国家体制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同时也是对政务系统的巨大的考验和史无前例的变革。最后,对于我国法制建设来说,可以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用刑法的必要性

刑法具有阶级性和法律性的特点

刑法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对被统治阶级实现专政的工具。它具有阶级性的特点,目的是为了保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我国的刑法作为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它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刑法的法律性是指刑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加广泛。民法调整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是刑法所具有的最后手段性成为保障其他部门法顺利贯彻实施的“第二道防线”。当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超出民事法律规范的范围而无法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规制时,此时可以适用刑法对犯罪分子予以刑罚,维护社会秩序。刑法具有谦抑性的特点,为了保障刑法适用的效率和保障刑法的严肃性,在纠纷发生后,优先考虑适用其他部门法,只有当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无法适用其他法律规范时,此时才会适用刑法。

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法律体系相对完备,国家高度重视,并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例如《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这些法律大都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其在适用中需要刑法的介入,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前,往往一个问题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而这些社会关系往往又是相互交织,错综复杂的,很难用一部部门法解决纠纷,所以刑法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适用刑法解决纠纷是最合适的。

刑法具有惩罚犯罪的独特功能

刑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其强制性在所有的部门法中最为严厉。相较于其他部门法,刑法一大独特性在于它对犯罪分子可以施加一定的刑罚。强制性是法律所共有的特性,违反民法要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法要受到行政处罚等等。刑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其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违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他人、社会或者是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刑法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一定的财产,而且可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政治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剥夺其生命权。从社会大众的角度去考虑,刑法对于人们的威慑力是最为巨大的,人们惧怕刑法的严厉性,因此,刑法在特殊时期介入其中规制社会关系,打击违法犯罪,其效力应该是明显的。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通过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分子,可以充分实现刑罚的功效,发挥刑罚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规制作用。首先,通过适用刑罚可以对犯罪分子的人身或财产予以一定的剥夺,使其为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其次,刑罚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不仅是对于犯罪分子,更作用于处于不安情绪中的危险分子,使其认识到犯罪的后果严重性,不敢实施犯罪行为。再次,刑罚可以起到鼓励的作用,鼓励处于灾难中的普通大众,让他们看到希望,鼓舞他们配合司法机关,相信正义终将战胜邪恶。最后,刑罚可以起到安抚的功能。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使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抚慰和补偿,避免其产生报复心理,防止被害人及其家属实施报复行为,增加社会的不安定性。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刑法规制的适用原则

定罪时要坚持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是刑法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之后,人们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之下,极易受外部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使得自身辨认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行为的能力降低,从而实施一系列过激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一定的危害性。司法机关在实践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为,明确出罪和入罪的标准,区分此罪和彼罪的认定界限。对虽然造成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是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能予以刑罚处罚,对于造成较轻危害后果或者是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行为不能对其予以过重的处罚。

刑罚

量刑时要坚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时候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和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贝卡利亚曾经强调“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烈”。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前,如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对司法机关来讲存在一定难度。在对特殊情况下犯罪分子处以刑罚时,要根据犯罪的主客观事实进行评价,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和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性,这既符合刑法的报应刑和目的刑的要求,也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实现刑罚的正义和预防犯罪相适应。

从严从快的原则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于案件的处理我们要坚持从严从重的原则,这不仅是历史的经验告诫我们的,在“新冠肺炎”发生期间最高检最早颁布的十个新冠肺炎指导性案例中更是明文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期间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予以处罚,体现从严的刑事政策,有力的惩治威慑违法犯罪行为。从“新冠肺炎”在中国爆发开始,到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罪典型案例,时间间隔不到半个月,足以彰显中国司法机关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犯罪行为的态度。

依法从严指的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实施危害行为的人予以更为严厉的处罚,这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环境下刑事政策的要求,尤其是在当今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任何一件小事都会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就此次新冠肺炎来讲,全体中国人都将焦点集中到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任何一点问题都会被放大。在最高检最近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天价口罩”给予罚款300万元的顶格处罚就是从严处罚的一个体现。

从快处罚并不是一味地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而是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案件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的过程中提高工作效率。“惩罚犯罪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利。”比如在高检院首批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案例三即“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中,从案件发生到判决作出仅历时7天,在侦察了解案件情况时基于特殊时期的防疫需要,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采取线上网络视频的方式介入,解决案件审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保证案件审结速度的同时,保证程序正当。

四、简评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妨害传染病罪的修改

突如其来的疫情给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损失,尽管在新冠发生之后两高两部以发布指导案例的方式给出适用意见,但是该事件的发生同样暴露了现有刑法的一些弊端,最近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为了补足这一点,亦对妨害传染病罪进行了修改。笔者将从两个方面浅谈对此条罪名的修改的看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妨害传染病的修改,主要是为了弥补现有刑法的漏洞,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我国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提高我国卫生健康治理能力,还能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观,保障国民安全。从该条款的修改内容上看:第一,扩大了传染疾病的范围;第二,增加了关于出售、运输未进行消毒处理,带有或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物品的行为模式;第三,新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预防、控制措施的机构,扩大了处罚范围。

一方面,新增的“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扩大了刑法意义上的传染病的惩治范围,使得类似新冠肺炎这种虽然“被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甲管”传染病,在引起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时,也能运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

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在总结此次抗疫过程中的经验的基础上,新增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模式,新增了“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和“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在此次新冠疫情暴发之初,因为刑法自身的漏洞,全国有多起拒绝执行地方政府、疾病防控机构有关防控措施的案例,给基层防疫部门、医护工作者和广大基层防控人员的防疫增加了不少困难,因此,对行为模式进一步的完善,增加未消毒处理而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的情形,以及拒绝执行(县级以上)政府、疾病防控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情形,是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行为对县级以上政府和疾病防控机构依法执行防控措施的有力支持,亦可以对下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预防。

最后,将“卫生防疫机构”更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虽说姗姗来迟,但总算与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有效合理衔接,现行刑法颁布施行至今,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却未有修订。而与之相关的传染病防治法,分别于2004年、2013年修订,2004年的修改在总结2003年非典疫情的基础上,正式将防疫机构的称谓,将1989年的“卫生防疫机构”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在2013年修改时保留和沿用。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防疫部门更名为与其他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充分考虑其他法律规范的变动与修订的体现,进一步保障了法律的体系合理性。


您可以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好友